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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填补成都平原旧石器时代空白******

  “这是我国旧石器考古非常重大的突破”“这是旧石器考古人期待已久的好遗址”……近日,四川遂宁市桃花河遗址暨四川旧石器时代考古成果专家研讨会在射洪市举行。会上呈现的系列成果显示,四川近年来在成都平原及涪江流域均发现多处旧石器遗址,有的发现遗物丰富,地层堆积较好,保留了人类活动的原生信息,可以初步还原远古人类的生产生活状态,建立特定时段文化演变的序列。

  专家认为,继皮洛遗址之后,四川旧石器时代考古再次取得重大进展,推动我国旧石器时代考古取得新的突破,展现出四川盆地旧石器时代考古的巨大潜力。

新发现填补成都平原旧石器时代空白

在四川遂宁市桃花河遗址采集到的部分石器 新华社发

  为讨论古人类行为模式提供线索

  2022年,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涪江流域遂宁段和涪江流域绵阳段开展旧石器考古专项调查,发现20多处旧石器地点,调查发现手斧、手镐、重型刮削器等数百件典型石制品,充分展示了在涪江流域的旧石器时代考古工作的极大潜力。

  其中,位于射洪市香山镇鄢家沟和田家湾两个地点的桃花河遗址,遗物丰富、地层堆积较好,但面临基本建设破坏,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迅速开展了抢救性考古发掘。

  “本次发掘初步揭露了三期旧石器时代文化。三期文化自下而上,发展连续贯通,但又呈现出阶段性差异。”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旧石器研究所所长、桃花河遗址考古项目领队郑喆轩说,第一期在石制品组合中含有较高比例的大石核、大石片以及以大石片为毛坯的重型刮削器,此外含有少量手斧、手镐、石刀等较典型的大型切割工具;第二期石制品尺寸有所缩小,大石核、大石片和重型刮削器较第一期比重下降,中小型石核、石片和工具比重上升,存在中小型石片工具;第三期基本不见大石片及重型刮削器,以中小型石核、石片和工具为主,且对石料有一定选择性。

  三个文化期均发现了石制品密集区,不同密集区各具特色,多数石制品没有风化、磨蚀痕迹,有的石制品碎片则可以成功拼合,初步表明遗址为原地埋藏,为讨论人类行为模式、遗址功能分区和空间结构提供了线索。

  此外,遗址也发现了数十件动物化石,初步判断有鹿、牛、马等大中型草食类动物。

  根据现有考古材料以及初步的文化因素分析,专家认为桃花河遗址的年代初步估计在距今20万年至5万年之间,更准确的测年工作正在进行中。

  “南方旧石器遗址不少,但出土的石制品数量却并不多,桃花河遗址面积大、发现遗物多、密度高,应该属于基本营地或中心营地,提供了非常丰富的信息,这是期待已久的好遗址。”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王幼平说。

  呈现成都平原旧石器工业面貌

  2019年,为配合当地基本建设,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合眉山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眉山市东坡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单位,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的坛罐山开展考古调查工作,共出土石制品518件,清理坑、沟等遗迹现象10余处。

  研讨会上,专家确认该遗址出土石制品大多以砾石为原料,岩性以石英砂岩为主。石制品类型包括石核、石片、断块/断片/碎屑、工具、备料。工具类型除石锤和石砧外,还有砍砸器、刮削器、凹缺刮器、锯齿刃器、重型刮削器、手镐等,另外还有使用过的砾石以及石片。工具多以砾石或断块为毛坯,采用锤击法加工,多见单边、单向修理,整体上属于中国南方砾石石器工业的范畴。

  根据南京大学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光释光测年,初步推测遗址有石制品埋藏的地层最老年龄当不低于20万年。这是成都平原目前发现的年代最早的旧石器时代遗址,填补了成都平原旧石器时代考古空白。

  2022年,为配合眉山市彭山区武阳安置房一期项目建设,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联合眉山市彭山区文物保护研究所组织开展了武阳遗址考古发掘,出土旧石器时代石制品2600余件,揭露出多个旧石器时代文化层,提取了古人类活动的科学信息。

  据介绍,武阳遗址是成都平原首次发现大规模原地埋藏的小石片石器遗存,对了解成都平原晚更新世中晚期旧石器工业面貌有重要意义;遗址内丰富的拼合组与较大的拼合潜力,说明遗址存在多次原地打制石器行为;发掘石制品数量多且类型丰富,地层堆积厚且序列完善,进一步丰富了四川盆地旧石器时代的文化内涵,完善了旧石器文化序列,也对理解当时该区域古人类生存行为有重要价值。

  建立特定时段文化演变的序列

  “原地埋藏的遗址难能可贵,它保留了原生的信息,人类活动信息得以保存。”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高星表示,桃花河遗址地层非常清楚、埋藏状况完好,把地质条件和地貌特点、古人类生存环境以及人类行为等文化信息融为一体。此外遗址多层位、多时段,分层清楚明确,人类活动信息分辨率高,可以据此建立特定时段文化演变的序列。

  “桃花河遗址的石制品成堆地出现,特别适用于活化历史场景,很多旧石器遗址都没有这样的发现。”高星说。

  高星同时表示,武阳遗址的出土石器与皮洛遗址、遂宁桃花河遗址等都不一样,体现了文化的多样性。尤其人类活动现场鲜活保留,这种遗存对于未来在展陈中活化历史场景非常重要。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夏正楷认为,武阳遗址丰富的遗存可以还原远古人类的生活场景:“他们生活在河漫滩,经常受到洪水困扰,只能短暂在生活居住地停留,生活环境相当艰苦。”

  同处于成都平原的坛罐山遗址也是一处古人类多次光顾、短期活动的原地埋藏遗址。它和武阳遗址以及更多遗址的发现与发掘,将逐渐还原成都平原古人类的生活状态,揭开旧石器时代考古文化的面纱。

  专家指出,桃花河遗址、坛罐山遗址、武阳遗址等遗址的发现以及周边的调查,表明四川盆地具有开展旧石器考古的极大潜力,并为进一步考古提供了线索、方向和思路。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和成都文物考古研究院在成都平原已经新发现140余处旧石器时代遗址,已开展考古发掘的遗址近10处,为下一步构建成都平原乃至四川盆地旧石器年代框架、完善工业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9版)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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